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27條 彈藥持有人每三個月應將彈殼繳回保管地之警察分駐(派出)所;警察分駐(派出)所清點數量後,應開立收繳彈殼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持有人彈殼繳回及彈藥使用數量,作為核准次年度申請購置彈藥數量之參考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