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七條或第九條規定許可之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保管地變更時,持有人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或許可文件及異動申請書,分別親自向變更前、後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