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受理造地施工計畫申請案件後,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將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