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申請案件範圍如有其他已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依本法取得應經申請同意或使用許可者,應徵得既有…
- 第35條申請案件以不影響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為原則,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國防、海巡及…
- 第36條申請案件應具有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並以符合以下最小需用為原則:一、擾動原始地形地貌最小。二、改變原有海域與海岸狀態最…
- 第37條申請案件應考量海域之自然生態環境與動態平衡,於施工及營運期間,針對海域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妥予規劃避免或減輕衝擊之相關措…
- 第38條申請案件為彌補或復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且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
- 第40條申請案件應按個案情形核定使用期間。前項使用期間之基準,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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