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
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等項目。
二、就申請案件範圍內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林,應予原地保存,因改變地貌需要,得於區內移植。
但提出其他保存、移植或再利用等措施,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案件範圍內綠覆率應達百分之五十。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2條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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