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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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0條申請案件應依水利法或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滯洪設施及排水路,以阻絕因其使用增加之逕流量。前項排水路設計應具聯外排水通洪…
- 第21條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
- 第22條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
- 第23條申請案件應配合使用計畫性質及環境特性,研擬防災、救災計畫,並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包括監測、避災、減災方式等,以因應氣候變遷…
- 第24條申請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並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之使用類型、實際需求…
- 第25條申請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專案輔導合法相關法令或方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
- 第27條涉及二種以上使用計畫性質之綜合型使用案件,應依各該使用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28條申請案件位於海洋資源地區,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其餘得不受限制。
- 第29條申請案件屬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者,得不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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