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1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一節 共同許可條件 第21條 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申請案件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