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