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條文數:4 條 修正日期:2024-11-25 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跳至 A- A+ 收藏 第1條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