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書件及電子檔後,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提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於審議通過後,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予以核定。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