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