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公告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界線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之必要者,應檢送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圖說及有關資料,送當地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單位)據以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