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經編定之使用地,應製作土地清冊(格式如附件三)電子檔;必要時,並得製作使用地圖,且得以地籍圖為底圖。未辦理測量登記之土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暫予編號,並納入前項土地清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