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前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函之日後至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前,應將前條第二項規定書件併同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核定函及公告函之電子檔上傳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並於公告之日起,供民眾查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