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同意備查。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因故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提送施工成果文件或申請使用許可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未申請展期者,廢止其補助核准。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1條
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