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五章 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建築物修繕補助案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施工,並將施工成果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同意備查。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因故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提送施工成果文件或申請使用許可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未申請展期者,廢止其補助核准。
前項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一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因故未能於前二項期限內提送施工成果文件或申請使用許可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未申請展期者,廢止其補助核准。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執行機關審查核定之。
前項申請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摘要表,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主動盤點潛在案件之優先推動地區、說明會辦理場次等)。
二、推動方式。
三、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
四、經費需求概估。
五、預定成果及效益。
前項申請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及摘要表,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預定委託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主動盤點潛在案件之優先推動地區、說明會辦理場次等)。
二、推動方式。
三、預定辦理期程及進度規劃。
四、經費需求概估。
五、預定成果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