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四章 委託專業團隊及其行政作業費

條文:
第17~19條(共 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委託專業團隊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協助個案現地先期評估及申請諮詢。
二、提供駐點專案人員之法令諮詢服務。
三、輔導社區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四、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作業原則或宣導手冊。
五、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補助申請時,檢核申請書件,並提供初步審查意見。
六、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辦理補助案施工查核作業,並就查核重點提供專業技術建議。
七、主動盤點潛在案件:
(一)選定優先推動地區,進行現況調查,盤點潛在案件。
(二)潛在案件圖資套疊及統計資料分析,並提出後續推動建議。
八、辦理政策宣導說明會。
九、建置、維護或更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老宅延壽補助資訊網站。
十、辦理補助案件專案管理及資料庫建置:
(一)彙整申請、核定及完工案件,並控管預算執行情形。
(二)提出亮點案例,以利政策宣導及技術推廣。
十一、其他報經內政部同意補助之工作項目。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費用得申請補助,其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前項金額經執行機關審核後,每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
但對直轄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每直轄市政府新臺幣九百萬元為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及審查所需人事、加班等行政作業經費,其補助額度如下:
一、受理申請第十條第一項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及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受理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者,初步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百元,詳細評估每棟補助行政作業費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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