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8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四章 委託專業團隊及其行政作業費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隊之費用得申請補助,其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契約總經費)為準,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前項金額經執行機關審核後,每直轄市、縣(市)政府不超過新臺幣六百萬元。但對直轄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酌予提高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每直轄市政府新臺幣九百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