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20條 法規: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第20條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建築物修繕之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具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並核定後,由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申請人提出之申請,除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項目需辦理現地勘查外,其餘案件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