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12條 申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案件,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核准函,並副知出賣人。前項核准函應載明建案名稱、買賣標的、買受人、簽約日期、有效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第一項核准函有效期限為二年,並自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