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經依本辦法核准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
買受人將其預售屋或新建成屋一部讓與或轉售之情形,視為一戶(棟)之讓與或轉售。
第一項所定二年期間,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