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第8條 法規: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買受人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有欠缺。二、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三、應檢附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四、申請書記載事項,或申請之事項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