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讓與或轉售申請案件,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買受人以書面申請撤回者,受理機關應將申請書及附件全部發還,並註銷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得申請廢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