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12條 法規: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 第二節 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 第12條 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返還土地者,該返還時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