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權利回復;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
- 第11條前條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
- 第12條第三人於原財產上成立或設定租賃權、地上權、抵押權或典權等權利時,無前條第三項情形者,其權利不因原財產返還而受影響。依前條…
- 第13條原財產有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或前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涉訟,或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應先返還賠(補)償金時,申請人得申請以…
-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金錢賠償之金額以被害者全部被剝奪所有權之財產,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合併計算後之價值總額,按附表二計算之。
- 第15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不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一、土地依本條例施行之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除以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
- 第16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動產價值,依下列基準計算之:一、現金:依被剝奪財產所有權當日之面額乘以物價指數變動率。二、藝術品及首飾…
- 第17條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就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方式及金錢賠償之金額作成決定。第十一條第一項後段情事之認定,應於…
- 第18條被害者家屬受領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原財產返還或金錢賠償給付,免納遺產稅。被害者家屬依第十條後段規定申請,其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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