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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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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8條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8條
法規:
行政區劃程序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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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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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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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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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
第15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之必要者,得由新設之行政區域…
第16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業務未移轉者:原機關(構)…
第17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
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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