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4條 法規:行政區劃程序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4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與界標位置及計算面積,並繪具圖說,於一百八十日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