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7條 法規:行政區劃程序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7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事項,準用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