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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民政目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條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條
法規:
行政區劃程序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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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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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前項所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
第4條
行政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辦理外,得依本法規…
第5條
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三、山川、湖泊、海岸及…
第6條
行政區劃,由下列機關提出: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者: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涉及鄉(…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提出行政區劃前,應廣徵意見並擬訂行政區劃計畫草案,於相關行政區域內…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擬訂行政區劃計畫時,除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應參酌前條第一項公聽會…
第9條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應送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其意見;由直轄市、縣(市)…
第10條
行政區劃計畫,其審議及核定機關如下:一、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核定。二、…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辦理。…
第12條
涉及直轄市或縣(市)之行政區劃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行政區劃計畫發布,並公告其實施…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業務移轉及交接事項。二、關於財產移轉及交接事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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