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3條 法規:行政區劃程序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3條 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前項所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二、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部為一行政區域。三、劃分一行政區域之一部併入另一行政區域。四、其他有關行政區域之調整。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行政區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