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之協調、調度及聯繫。
二、重大災害之通報及預警提報之協助。
三、民眾報案之處理及通報資料之整理。
四、消防勤務之規劃、督察及考核。
五、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情通報體系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存證錄音系統之整體規劃、督導及協調。
七、各級消防機關年度工作評鑑、督察人員培訓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八、其他有關救災救護指揮事項。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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