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4條 工程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