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 第6條 法規:赦免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6條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