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 第5-1條 法規:赦免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1條 因有罪判決確定所生之既成效果,不因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而受影響。但因罪刑之宣告而喪失之公職,經大赦或依第三條後段特赦後,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得由當事人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回復。其經准許者,溯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