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7條 法規:印信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7條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