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條例 第5條 法規:印信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5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