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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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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條例
第1條
印信條例 第1條
法規:
印信條例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條
印信之製發及使用,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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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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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印信之種類如左:一、國璽。二、印。三、關防。四、職章。五、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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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印信之種類如左:一、國璽。二、印。三、關防。四、職章。五、圖記。
第3條
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一、質料: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
第4條
印信之尺度依附表之規定;附表所未規定者,比照相當機關印信之尺度。
第5條
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第6條
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經…
第7條
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第8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
第9條
文職簡任以上,武職將級之幕僚長,為辦理公務有使用職章之必要時,得層請總統核准製發職章;其有對外行文之必要者,並得呈請總統…
第10條
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印或關防之製發,適用同級政府機關印信之規定;議長職章之製發亦同。
第11條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全國性之教育、文化事業機構印信,由總統府製發;國立中等學校印信,由教育部製發;省(市)立中等學校及教…
第12條
國營事業機構,其業務總主管人之職級,依其組織法所定相當於薦任以上並經總統任命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依組織規程由…
第13條
蒙、藏地方特殊性質之機關或官職,必須製發印信者,得比照本條例之規定製發,或依向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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