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6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議所屬機關實際執行警衛維安、情報或特種勤務任務之軍職人員辦公時數,在基於警衛維安考量及因應情報與特種勤務任務之特殊需要下,得由國家情報工作法及特種勤務條例之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