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3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本會議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不變之範圍內,調整本會議及所屬機關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