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第2條 法規: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則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規則之規定,本法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