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7條 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告知之申訴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單位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期間。原處分單位或原措施單位未告知申訴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或措施之人遲誤者,得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