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家安全局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組織目 第1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姓名、服務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但經通知限期補正者,不在此限。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