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4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