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26條 各機關編送會計報告除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必要時該管審計機關得通知附送其他書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