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24條 各機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直接送達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核准通知及審定書,應直接送達於各該機關。其有特殊情形,經審計機關同意者,得由各該機關之上級機關收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