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