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6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