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1條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必要時得通知該機關長官或其上級機關派員蒞視,其結果得製作筆錄,由關係人及蒞視人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