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3條 法規: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23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