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法規: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2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敘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